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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合格的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农民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取得新区常住户口两年以上,实际居住在新区;2。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1、2倍以下。3、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建设面积15平方米以下,总建设面积50平方米以下;4、未出租公共住房,未享受低租金住房、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住房安全;5、住房安全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共同租赁住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住房不属于个人,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以低于市场价格或承租人承担的价格出租给新就业人员,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转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当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农民工的,在当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廉租房的程序如下: 1、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材料; 3、如材料齐全,受理申请; 4、审核材料,通过后进行公告; 5、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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