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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廖元明、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黄丽红、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第一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变更抚养权起诉书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律师转原告) 代理人:王秀全、郭万华,北京市中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丽,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电话: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婚生儿子张千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2年10月1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结婚证书号码为:京朝**字第**号,双方自2002年11月起即常住在朝阳区朝阳路财满街财经中心**号楼**室。由于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被告于2007年9月26日起诉至贵院,贵院作出(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确定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 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发展保持不正当关系,对小孩毫不避讳,完全不顾对小孩身心的影响,已严重破坏了张千强身心健康,孩子由其抚养势必更加扭曲孩子的道德观念,不利于其全面健康的成长。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与他人因不正当关系怀孕,并与2009年9月在北京生下一男婴。在2007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自2008年12月起被告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原告行使探视权,并改变通信方式,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协助原告行使探视权之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和张千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由被告继续抚养张千强将严重损害其身心健康,为了使自己的儿子有较好的生活环境和得到良好的教育,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某 2009年1月14日
应当围绕原告在抚养权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应当围绕原告在抚养权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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