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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摩托车的使用年限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正三轮摩托车的报废年限为七年至九年不等,当然,车主朋友们也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其延长至十年至十二年;其次,其他类型的摩托车,如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以及边三轮摩托车等,它们的报废年限则设定在八年至十年之间,同样地,车主朋友们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将其延长至十一年至十三年;最后,对于累计行驶里程达到十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以及边三轮摩托车,以及累计行驶里程达到八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而言,当它们的使用年限达到十年时,就必须进行强制报废处理了。而对于使用年限已经达到九年的正三轮摩托车来说,同样需要面临强制报废的命运。
汽车报废年限要分车的类型。通常情况下是: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3、运营公共汽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进行。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三次检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通知汽车所有者注销登记。5、运营车辆转换为非运营车辆和非运营车辆全部按运营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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