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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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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政处罚结果诋毁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五)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利用执行保险公估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七)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八)虚开发票、夸大公估费。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一)业务或者财务出现异动;(二)不按时提交报告、报表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三)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受到中国保监会;(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保险标的承保前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的人员,或者从事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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