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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
中国保监会发现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涉嫌逃避缴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移送。违反本规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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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资产、负债、利润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相关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公估机构或者保险公估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行为,由所属保险公估机构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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