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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综合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等有关法...
综合执法是近几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项集中管理权、处罚权的改革措施。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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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执法是近几年来我国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项集中管理权、处罚权的改革措施。在我国,行政管理职能的分工以“条条”为主,从国务院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应对口的职能部门,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也具体到相应的职能部门。为了切实解决现实中行政机关因权限不清、职能交叉而可能出现的多头处罚和滥施处罚现象,有的地方将原来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行使管理权的事项统一由一个行政机关管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如有的城市由巡警对公共场所的治安、卫生、交通、市容等几个领域的事项进行管理。但是,这种综合执法的形式存在一些法律上的障碍,其一是它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各司其责的原则;其二综合执法是在保留原来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由一个机构行使其他机构的处罚权,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法机构林立的问题;第三,综合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为了从法律上给这种新的执法方式找出路,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这样,通过一定的程序,使综合执法机构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有利于推进这项改革措施的前进。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受理有仲裁协议的起诉。如果一方当事人出于自身的利益或者其它原因,没有信守仲裁协议或者有意回避仲裁而将争议起诉到法院,那么被诉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协议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法院驳回起诉,法院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将对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起诉予以驳回并让当事人将争议交付仲裁。 (三)一裁终局制度。仲裁法第9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裁终局的基本含义在于,裁决作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对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案件向法院提出起诉。所以一裁终局,不仅排除了我国沿用多年的一裁二审的可能性,同时也排除了一裁一复议和二裁终局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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