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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应当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置。未完成当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勤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根据《退役士兵配置条例》第29条退役士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务12年以上的;(2)服务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工作以上的报酬或战时获得三等工作以上的报酬;(3)因战争障碍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障碍等级的;(4)是烈士的孩子。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务的,优先安排工作的精神障碍基本上丧失工作能力的,妥善安排。符合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职业的,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处理。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 第三章 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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