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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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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的士兵可按入伍时的政策执行。
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还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条件:本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 就是说,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如果自己愿意,也可以按照之前的规定安置。之前的国家规定主要是两个:1987年12月12日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1999年12月13日下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对下列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一)参战退役军人; (二)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人; (三)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 (四)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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