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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商品房经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
商品房交付使用具备的条件: 1、房屋开发商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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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合格。商品房一般是由所在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核验,出具是否合格的书面证明,如果验收合格,还须说明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2.住宅房屋所属的楼盘必须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是由市或区住宅发展局颁发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房屋,不允许交付,公安户籍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入户手续。 3.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了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俗称"大产证"。实际上只要取得"大产证",就必须具备一、二条所列条件。没有取得"大产证"的,开发商不能办理交房手续,若开发商向买方预先交付房屋交钥匙的,买方应拒绝接受。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了商品现房销售的条件,其中,“(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现房是指已经竣工、可以马上交付使用的房屋,现房销售的条件,也就是房屋交付的条件从法理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备基础的生活配套设施,就不能正常使用,也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虽然这个《办法》只是建设部的规章,但这一规定符合法理与善良风俗,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减少纠纷,故应当作为交付条件之一
所需法定条件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他条件是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此外,还需要通过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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