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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国有土地划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检察机关需要土地的;军事机关和军事设施需要土地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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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包括:(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国家机关用地是指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城市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给排水、环境保护、供电、通信、天然气、道路桥梁、消防安全等设施用地,城市公益事业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有的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划拨土地暂行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下列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一、转让空地整个土地的划拨使用权或部分分割转让;二、将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与地上建筑物转让或部分分割转让;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转移土地使用权;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建房,取得房地产分配和其他经济收益;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第七条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出租出现下列行为的,必须办理土地出租手续:一、出租空地整块土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部分出租;二、将地块内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整体租赁或部分租赁;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为条件,与他人联合经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从中获取经济利益,不引起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以其他形式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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