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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幼儿园未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应赔偿孩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有)。打秋千如果是幼儿园的孩子,因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孩子在幼儿园的时间的监护人应该是幼儿园而不是该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当然把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一并列为被告法院也不会禁止的,只是不一定会判其承担责任。
关于小孩幼儿园受伤为题的解答,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人身损害的时效为1年,建议及时处理,协商不成,可起诉索赔。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具体金额需要结合伤残等级、户籍居住、住院情况、家庭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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