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补偿。”可见,依据法律,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幼儿园对在园幼儿伤害承担责任与否,要看事故的发生与幼儿园管理职责的履行有无直接因果关系,要考虑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要看幼儿园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有无故意和过失的过错。根据过错原则归责,只有当幼儿园在与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相关联的活动中有过错,造成幼儿伤害,才应承担与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即损害赔偿额度应与幼儿园过错大小相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若无法与幼儿园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是私营的公司形式的幼儿园,则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转让;如果是国家事业单位形式的幼儿园,则不能转让。为避免受让不良债务,需要在转让前对幼儿园进行必要的法律尽职调查。本律师专项从事收购法律事务,可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包括收购方案设计、尽职调查、收购协议拟定及谈判、政府手续办理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4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7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