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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哪些交通限制措施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2021-11-0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采取哪些交通措施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即遇有大规模群众性活动、大规模施工等情况,应当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提前向社会公布:(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限制交通。在下列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1、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如大型庆祝活动、园林活动、大型庙会、游行、集会活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世界锦标赛、马拉松等大型群众性活动;2、大规模施工,如管网改造、道路修复、桥梁施工等,需要限制道路交通活动。这里所说的限制交通措施,一般是指限制和禁止交通的措施。有些限制交通的措施是短时间的。如遇大规模群众性活动,活动结束后应撤销限制措施;有些限制措施可能需要相对较长的时间。如遇大规模施工,短时间内难以完成,限制或禁止通行的时间可能较长。(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与公众道路交通活动直接相关的决定是指除限制交通外的其他决定。比如有关部门要调整规划城市道路,把原来的机动车道改成步行街,把双向车道改成单行车道,或者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提前向社会公告是指在做出决定后具体实施之前,向社会广泛公告。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在线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场所竖立广告牌。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确保车辆和行人通行。除紧急情况外,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提前5天向社会公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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