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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自从新在公司就业之后的工作年限起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劳动者之前被辞退,被辞退时之前的工作年限,在辞退时已经计算,不再作为本次解除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应当按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就业工伤保险计算。,《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按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确认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应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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