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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同为人的担保,二者之间虽有共性,但差别颇大,总的说来,票据保证较民事保证的效力为强。(1)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而民事保...
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同为人的担保,二者之间虽有共性,但差别颇大,总的说来,票据保证较民事保证的效力为强。(1)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而民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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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与民事保证同为人的担保,二者之间虽有共性,但差别颇大,总的说来,票据保证较民事保证的效力为强。 (1)票据行为为单方法律行为,而民事保证为合同行为。 (2)票据保证为要式行为,即票据保证必须记载于票据上或其粘单上,且有法定记载事项;而民事行为则为不要式行为,可依当事人的约定,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均可。 (3)票据保证有较强的独立性,即其成立不因被保证债务无效而失去效力,即使被保证债务因实质无效,也应负责票据责任;民事保证无独立性,被保证债务消灭,保证自然失效。 (4)票据保证的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即票据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权利时,并不以先向被保证人请求履行为必要。票据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而民事保证的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应先向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不果时才能向保证人请求,否则保证人可拒绝履行。 (5)票据保证人为二人以上时,所有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法定连带责任;而民事保证,各保证人就所负责任可以约定,并非一定是连带责任。 (6)票据保证的保证人在代被保证人清偿债务后即可代被保证人行使追索权;民事保证的保证人在清偿后只能对被保证人行使求偿权或代位权。显然,对保证人来讲,追索权较求偿权更为有利。
(1)票据保证人依法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背书,票据保证即告成立;民事保证须得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达成合意。 (2)即便被保证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有前述法定情形者除外;民事保证之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随之无效。 (3)票据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人可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票据权利人;民事保证中,主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保证人亦可主张。 (4)票据保证中,票据权利人可直接要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义务;法律,教育民事保证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票据保证不能部分保证;一般民事保证则可以约定只对债务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1)票据保证人依法在票据上完成保证背书,票据保证即告成立;民事保证须得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达成合意。 (2)即便被保证债务无效,票据保证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有前述法定情形者除外;民事保证之主债务无效,保证债务亦随之无效。 (3)票据保证人不得以被保证人可对票据权利人提出的抗辩事由来对抗票据权利人;民事保证中,主债务人能主张的抗辩,保证人亦可主张。 (4)票据保证中,票据权利人可直接要求票据保证人履行票据义务;法律,教育民事保证的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只有在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时方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5)票据保证不能部分保证;一般民事保证则可以约定只对债务的一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责任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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