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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相关事宜是怎么的?

2022-07-30
将子女认定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成立,须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韵一致。换言之,如果只有赠与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则不能成立。夫妻双方作为离婚协议的主体,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归属子女的约定,仅是夫妻作为处分权人单方形成的房产赠与合意,并不能体现出子女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夫妻双方的该约定仅处于要约状态,并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构成要件。因此,不论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还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达成的离婚调解书,所确认的只是离婚夫妻单方达成的房产赠与意思,与子女并不形成房产赠与合同。即使成年子女在离婚协议之外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因子女并非离婚协议的当事人,子女也“无资格以权利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在父母的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中与父母达成房产赠与合同”,何况现实中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所有或夫妻共有房产归属未成年子女的情形居多。因此,将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子女的约定认定为房产赠与合同混淆了要约与合同的区别,因而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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