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
院、所各类公司及各类服务中心等经营性单位使用的院房地产,在按《》进行规范以前,其产权关系不变,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院为加强房地产产权管理工作,在院基建局领导下,设立院房地产管理所,具体承担核实院房地产家底,建立房地产数据库及法律文件档案;协助院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研究房地产管理的,协助开展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调研与拟订;房地产资产评估及其他交办任务。
使用单位有维护房地产完整和不受侵犯的义务,有向院报告有关情况的义务,有维修、维护的义务,有服从院统一规划、调配的义务,有使其使用的房地产保值增值的义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变更产权关系转移他人的,其行为无效,由院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没收违章所得,直至收回该房地产的使用权。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07人已浏览
1,785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30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