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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房地产为国有资产,院统一管理院房地产产权,统一规划和调配。院房地产实行分级使用管理,由院委托院属房地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负责使用...
利用院房地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申请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申请单位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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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利用院房地产进行转让、合作建设、抵押、租赁、用于对企业或进行投资等,均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转让包括买卖、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他人,以及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未按基建程序审批,擅自将房地产收益挪作他用,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出租房地产不按规定申报备案的,处以一年租金额50%以下罚款,并责令当事单位限期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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