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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育龄夫妻权利义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享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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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二)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工作档案;(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联系制度,与流出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服务承诺书,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四)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五)监督检查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社区组织和有关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六)依法处理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他部门责任]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部门及其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为先进。
[隐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协助查验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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