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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乡镇街办职责]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二)为流出人...
[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定期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按照规定检查避孕节育情况,为其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计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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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破坏机场区域治安秩序、影响民用航空安全、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机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育龄夫妻权利义务]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管理,享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依法提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失败,不符合生育规定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服务奖励优待]流动人口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下列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现居住地的规定休假,休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四)免费获得农村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筛查;(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六)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并督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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