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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根据被告人数提出复印件。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证...
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对拆迁裁决、拆迁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要注意诉讼时效。 估计您所说的拆迁应该是在2010年底前下的《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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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应对动迁款诉讼 拆迁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无外乎有行政、民事、刑事等,那么涉及到诉讼的种类也就以下几种。 一、行政诉讼及复议 拆迁中能够提起许多个行政诉讼,最主要的是拆迁许可证及行政裁决书的诉讼及复议。 拆迁许可证的行政拆迁许可证对于拆迁人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只用取得了拆迁许可证方能进行拆迁,并且应该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及期限内进行拆迁。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以及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相关法律责任。所以想要质疑拆迁项目的合法性,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是最有效的途径。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根据行政诉讼和复议的特点,一旦行政诉讼或者复议提起,发证机构就要将上述的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文件作为说明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提交法庭,接受原告或者申请人的质证以审核合法性。如果行政违法的话,该拆迁许可证就应该被确认违法或者被依法撤销,一旦拆迁许可证被撤销,拆迁人的拆迁活动就是违法的,这对于拆迁人来讲可是“灭顶之灾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在阻止行政裁决和程序上也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接受司法审核,拆迁人就无法进行行政裁决,那么拆迁房子就不会面临的危险。当然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和复议一定是有一定审限的,一般情况下,最多1年的时间就终审判决了,所以为了延长拆迁许可证的司法审核时间,我们可以同时提起规划许可证的诉讼及复议、立项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国有土地使用文件的诉讼及复议、征地批复文件的诉讼及复议等等,因为这些都是拆迁许可证的前置行政行为,它们一旦被诉讼,根据法律规定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应该中止审理,待前置行政行为的诉讼有终审判决后,才能重新进行拆迁许可证的诉讼。所以拆迁许可证的诉讼就像是一把可长可短的尺子,配合谈判的脚步伸缩自如。只要诉讼在,拆迁人就不能进行裁决程序,不进行裁决程序就无法进行程序。 二、民事诉讼 拆迁从本质上来说还是一种民事关系,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所以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是非常正常的,并且一些问题还是需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的。种类拆迁中涉及到民事诉讼主要有排除妨碍的诉讼、损害赔偿的诉讼、安置补偿协议无效及履行的诉讼等等。 例如,如果拆除公司的拆除其他房屋的行为扰民,受侵害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其排除妨碍,停止扰民行为,对在此过程中造成的人身权、健康权损害,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再例如,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如发现有协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存在,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和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实施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的内容是条例第13条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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