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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的话就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予给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完全的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合同期限,则是双方必须遵守的首要条款。用人单位不遵守,违反此约定的,应该承担法定违约责任,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此约定的,当然也应属违约行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定程序解除,但未明确规定解除的法律后果,但不等于劳动者可以随意解除合同,否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建立劳动者合理流动的社会制度和信用制度。对此,相关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 1、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2、《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1)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了服务合同或其他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依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无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六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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