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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这样定义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国家标准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导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后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构成产品缺陷责任,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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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缺陷和含有该缺陷的不合格品分为三个等级:1极严重缺陷(或称致命缺陷)、极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有关的缺陷如突出的锐角、漏电、有毒等危及人体安全与健康的均属此类。2严重缺陷、严重不合格品:与安全无关而与功能有关的缺陷、不合格品。如产品较脆、功能不健全影响使用但不危及人体安全及健康。3.轻微缺陷、轻微不合格品:不影响使用只影响美观性的缺陷如刮伤、色差甚至缺胶但不是关键部位不影响组装、功能都均属于轻微缺陷。这是平时注意最多的、争议最集中的地方。其实我们首先应注意的是安全-----结构、功能然后才是外观。在整个行业中只要是安全结构性能出现1个异常,不论一批货数量再大均被判为不合格批需退货的。我们工作中常有一个不好的习惯,单注重于表面外观忽略内部结构和组装、性能。应当纠正。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缺陷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必要条件。产品存在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不合理的危险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产品本身不应当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但因设计、生产上的原因,导致存在一定的危险。二是某些产品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在正常合理的使用情况下,不会发生危险,这类危险属于合理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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