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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无效的,办理抵押登记后,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抵押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被撤销的,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合同仍然有效。我国实行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分原则,债权行为本身的效力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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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被撤销,抵押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抵押权设立是一个物权行为,而抵押合同是一个债权行为,依据我国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区分原则,物权无效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因此抵押权被撤销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抵押合同的生效是从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时起,合同生效。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在登记部门登记后,开始设立抵押权。 正常情况下是,抵押合同生效在前,抵押权设立在后。不存在抵押合同生效和抵押权设立同时的情况。如果抵押合同生效,而未去登记,债务人将抵押物又抵押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登记,此时的抵押权归第三人,债权人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债务人主张赔偿。如果抵押合同无效,而抵押权又设立了,那么又牵扯到登记部门的违规,如果登记部门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债权人直接主张债务人进行赔偿就可以。 所以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也是不生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抵押权的成立是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的。抵押权的设立是从抵押合同生效后,去登记部门登记,成立抵押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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