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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说明了调整违约金的具...
买卖合同纠纷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调整。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在违约方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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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已经有违约情况发生,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也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如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有定金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定金不予退还。并且违约金与定金按照法律规定只能择一来适用。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变动等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合同或迟延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一、合同违约金过低怎么调整我国《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定侧重违约金的补偿性,同时有限制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一方面,违约金的支付数额是“根据违约情况”确定的,即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另一方违约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而不得约定与原来的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的数额。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权相予以适当增加,以使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大体相当。对于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二、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对违约金问题,人们在尊重当事人自由地约定违约金的前提下,为了限制惩罚性违约金的副作用,确保合同的诚信履行,在一定情况下对违约金进行国家干预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契约正义理论的。从审判实践上看,对违约金进行干预也是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而又不允许减少,则不仅会使守约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而且会在相当程度上恶化违约方的财产状况,使其丧失正当竞争的条件。另一方面,如果任由当事人随意约定数额过高的违约金条款,则将使违约金的约定偏离其初衷,有可能促使一方为取得违约金而故意引诱对方违约,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和收入的手段,从而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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