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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告知、答复的,应当采用书信、传真、电子邮件或者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本市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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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请求的,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请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代表应当如实向其他信访人转达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二)提出的信访请求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信访活动;(四)履行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处理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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