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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二)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信访请求有关的咨询服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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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信访请求,应当予以登记,依照法律或者相关规定处理,告知、答复信访人。
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访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信访请求:(一)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通过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二)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五)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六)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的意见和建议;(七)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的其他信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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