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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
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变更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罪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严格惩办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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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第二,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在我国刑法在第七十八条中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第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第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第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第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第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第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是有优点的。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自确立以来,给服刑罪犯指出了一条改掉恶习、重新做人的光明之路,尤其是对于限制减刑的对象来说,减刑对罪犯改过自新、认真改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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