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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死缓,在两年考验期结束都会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会减为有期徒刑。 如果增加限制减刑约束,那么缓刑考验期结束,只能转换为无期徒...
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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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即对于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所以限制减刑不是说不可以减刑,而是表示只能减刑一定的时间,不可无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的意义:在严格限制死刑、逐步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死刑改革发展趋势的背景下,基于我国在短期内不能彻底废除死刑的现实情况,《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这一全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对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四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第五条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以上二十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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