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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改革开放后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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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征地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收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趋于合理化,但是还不够。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二)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而且已经走向市场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势所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2、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首先是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证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其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我们国家既然规定了征收土地这种政策,根本在进行土地征收的过程当中是需要进行补偿的,具体的补偿措施在各个地方的相关政策当中都有这个规定,当然是土地的具体时间,还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以及政府制定政策的目的进行确定的。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5、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政府机关进行征地拆迁的,必须咋实施征收行为之前将上级政府机关批准额征地拆迁文件以及本政府出具的拆迁征地文件进行公示,以便于相关人员查看,如果不进行公开就直接征收拆迁的的,公民可以向监察机关进行举报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改革开放后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趋于合理化,但是还不够,所以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2、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而且已经走向市场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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