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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招用未成年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的规定》予以处罚。...
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自我保护,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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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或者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言行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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