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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漏水,物业管不管怎么办

2022-08-30
第一:首先要区分漏水的位置,如果是公共区域漏水,物业是应该负责人维修的;这种情况的分类: (一)公共区域还在保修期内漏水,应该找开发商,由开发商方面的施工方负责维修; (二)如果公共区域漏水已经过了保修期,则是物业管理公司维修; (三)如果公共区域漏水已经过了保修期,且不在《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物业服务公司的义务范畴,属于大中修的范畴,则需要动用公共维修资金维修; 第二:如果是业主家漏水里面自己漏水,或是楼上漏水,应该业主自行维修或楼上业主维修这种情况的分类:(一)如果在保修期内,应该开发商来负责维修;(二)如果已经过了保修期,应该由业主自己维修。 第三:房屋的设施设备有没有过保修期,可从购房时的“质量保障书”中查看。 第四:如果应该维修的责任方没有维修,则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院诉讼等方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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