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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赔偿,一切因施工方引起的,无论是否放置提示标志,这是因施工方保护不善引发的事故。...
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的时候,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因为紧急避险而造成的,这个时候一般行为人是可以不赔偿的。但现实中,给他人人身造成损害的,更多时候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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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未设安全警示牌造成他人受害,施工方承担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公共设施没有明显的警示标志造成伤害的,公共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上班途中因为道路施工警示标志不明显未看清摔伤不是工伤。 2、上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 一是在合理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二是参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受到伤害的。职工因为上班途中,未看清道路施工标志摔伤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3、职工上班途中因为道路施工警示标志不明显未看清摔伤属于非因工负伤,施工标志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可以向施工方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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