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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3、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作出如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受理原因4、在收到委托书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在收到书的7天内接受。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鉴定的核心一致,而二者之间主要在鉴定的启动次序,鉴定的委托形式,鉴定程序,证据的形式上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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