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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医疗事故报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后,应立即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 2.收集、保管好医疗事故相关原始资料,防止涂改、伪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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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定文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二者鉴定的核心一致,而二者之间主要在鉴定的启动次序,鉴定的委托形式,鉴定程序,证据的形式上存在区别。
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如下: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审查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作出如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的,可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如果不能立即决定受理,应向委托人发行《司法鉴定委托资料收据》,从收到委托资料之日起7天内决定是否受理3、如果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受理,必须返还鉴定资料,向委托人说明受理原因4、在收到委托书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在收到书的7天内接受。三.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资料(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 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 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纠纷由批准开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 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部门,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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