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地下列职责:(一)依法持有基金资产;(二)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
开放式基金的各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保存基金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业务资料。...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商业银行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有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一)不可抗力;(二)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三)其他在基金契约、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并获批准的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按单个帐户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按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载明的规定,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9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333人已浏览
36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