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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二)因公司高级...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机构及其经办业务人员,在直接或者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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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一)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二)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三)基金交易确认;(四)代理发放红利;(五)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六)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开放式基金每周至少有一天应为基金的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基金开放日期及时间应在基金契约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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