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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测面积在正负3%以内属于正常,具体视合同对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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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协议是双方合意的表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确认其效力。 房产公司变更房屋面积的行为,视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如订购人不予承诺,则房产买卖的民事行为不成立。 房产公司提出增加房产面积,视为对《认购协议》的重大变更。如计购人不同意,则房产公司应退还全款,并承担已付房款的银行同期利息。
首先认购书它是买卖之前的一种协议,认购书具备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时,该协议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人应当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其次,购房合同会更加详细,如果认购书当中,对于房屋的房号、面积、价格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较为明确的约定,那么认购书可以被看作是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对于认购书内容做出了更为具体的约定,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只是一份预约合同。
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因为,认购书之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该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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