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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测面积在正负3%以内属于正常,具体视合同对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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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住宅预约书的效力:预约书是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合同即商社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认购合同是协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未来签订确定性合同的书面承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基本的区别是,预约合同只能要求对方诚实的谈判,履行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本约内容。在审判实务中,原告经常根据预约书,向法院命令被告履行房间交付,最后被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交付商商社不是预约书的内容,而是交付商社的买卖合同。预约书是学理上的预约谈判,即使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双方当事人也不受其约束,他们只承担继续谈判直到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征是当事人违反诚实谈判义务,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能强化具备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尤其是开发商不能利用自身优势,免除自身责任或加重买家责任。三是继续谈判的义务,除非有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原因,否则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诚信的义务,继续谈判。
认购协议不是购房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认购协议与购房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1、买卖之前一种协议。认购书作为开发商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的协议,具有担保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担保效力。如果认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则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开发商和购买者应按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二是购房合同更详细。如果认购书明确规定了房屋的房屋号码、面积、价格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则认购书可视为预约的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对认购书的内容做出了更具体的约定,但如果认购书中没有约定上述内容,则只是购房意向书,不具备本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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