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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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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仲裁委员会处理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一)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可向所在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后,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查阅有关材料和凭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向当事人双方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促使争议问题尽快协商解决。 (三)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召开调解会议进行调解。调解会议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争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到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会议协助调解。 调解会议应作记录。经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等。调解主持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书一式六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各一份,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仲裁机关、工会和企业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四)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属仲裁委员会管理范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可在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企业所在省、市、县(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委员会应当将该案的全部材料、调解意见送交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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