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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不存在补贴一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 2.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一般来说,应该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发放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 4.但在实际中,很多单位是按照底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等发放,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工伤职工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去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于用工致残被鉴定为5级至6级的工伤职工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用于工伤治疗的一次性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每个省份的补贴都不一样。各省制定的本地化政策中,不得与国家制定的法律相违背,但有些规定是可以互相补充的。 一、如果警察在当地参加了工伤保险,依《工伤保险条例》,享有相应的工伤医疗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 (1)工伤赔偿标准: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伤残津贴;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如果警察在当地未参加工伤保险,依《公务员法》,享有其规定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的伤残抚恤金补助待遇。 三、依《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政部等联合制定),由当地民政部门依法给予抚恤金补偿。上述几项中,具体金额需依不同法规标准,鉴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依规发放。详细请咨询业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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