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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民事上诉流程

2022-08-28
诉答程序及送达 所谓诉答程序,是指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的程序。在香港提起民事诉讼,可采取下列方式: 1、传讯令状方式。几乎所有的涉及事实争议的民事诉讼,都必须通过传讯令状开始诉讼。有关合约、侵权,诈骗、,人身伤害侵权、信托等造成财产损失的民事争议均可通过传讯令状方式开始诉讼。 2、原诉传票方式。该种方式仅在诉讼各方对案件事实没有或只有很少争议时适用。 3、呈请书方式。以下申请必须以该种方式开始诉讼程序: (1)质疑选举结果案件; (2)公司破产或清盘案件; (3)离婚、婚姻无效或司法分居案件; (4)原诉动议。 普通法国家有关行政诉讼包括在民事诉讼中,该种方式适用于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司法复核的程序。原告以上述方式提起诉讼后,即应向法院缴付令状存档费用,之后将已填好的表格交回法院登记处,从而完成起诉的过程。 原告起诉后,应当在14日内向被告送达,送达应当由原告律师以邮寄、当面递交、投入信箱方式送达给被告,如被告系法入,则送交或留置在其注册地址即可。送达后,原告律师应当向法院递交一份宣誓文书。在原告送达后的第14日内被告律师必须填写送达认收书,表明是否想提出抗辩,并在14日内将送达认收书交法院登记处存档,如被告未能在上述期间送达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向法院申请简易判决。被告在递交送达认收书期间届满后的14日内,还应当向法院递交抗辩书,抗辩书必须载明:被告反对原告起诉的理由,并可加入向原告提出的反诉。被告在上述期间未能提交抗辩书,其法律效果等同于未能提交送达认收书。原告可在收到抗辩书的14日内向法庭呈交答复书并送达给被告,回复被告的抗辩书,答复书内可列出补充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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