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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吗所谓劳动争议,是劳资双方的下列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工资、保险...
所谓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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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争议事项进行商量,协调双方的关系,消除矛盾,解决争议。劳动争议为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只是国家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劳动争议这种方式予以法律的认可。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劳动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字面上看,是协商前置、调解前置、部分案件的一裁终局。这样一来,劳动争议案件的“一裁二审终局”变成了“一协一调一裁终局”。除非再以某个具足够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明确不是“一协一调一裁终局”。因为,比较一下本条与《》第七十九条,两者句式基本相同、内容基本相似,但《劳动法》有一句“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从而排除了调解前置。而本条对协商、调解均未有这样的排除性规定。虽然有协商、调解的在前,但是对于协商、调解,当事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也可以选择不通过协商、调解。这实际上是把以前没有明文规定的内容明确规定了,也没有强制性。
注意,是调解。是的,应当先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二条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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