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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约定管理费是正常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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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中约定管理费是正常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总承包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后,当专业工程项目出现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总包人与分包人应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按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违法分包的合同因为其违反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所以是无效合同。从维护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违法分包往往是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如果不确认合同无效,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可知,一般情况下,诉讼费用的负担是人民法院根据谁败诉谁承担的一般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尤其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了诉讼费用承担的条款,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实践中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遇到保险公司拒付诉讼费的情况,因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约定若发生保险诉讼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费用,保险公司常常以此作为抗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其提供的免除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中未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应认定无效。即使其按照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了明确说明,也不影响对该条款效力的认定。因为保险合同中事先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作出约定的行为超越了司法权,其约定有违法律规定,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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