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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1、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裁判规则; 2、应当以当事人协商使用权为前提,判决为补充的裁判规...
法院处理离婚时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裁判规则: 1、不得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的裁判规则; 2、应当以当事人协商使用权为前提,判决为补充的裁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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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不作处理,但可确定房屋归谁使用。当事人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后,如协商不成,可另行提起诉讼。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另行向法院起诉。 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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