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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
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分子。那些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尽管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由于某种外力而被迫参与,或因被蒙蔽而参与犯罪,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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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行。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他的具体犯罪情形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来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再认定为胁从犯,应当根据他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目前,理论上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分工分类法和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为分类标准的作用分类法。所谓分工不同,是指共犯人所实施的行为形式不同,又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分。前者主张共同犯罪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后者分为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 通说认为,实行犯是指亲自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犯罪人。可见通说的实行犯定义是形式定义,在形式上没有实行行为就不能成立实行犯。所以在“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的情况下,综上所述,若以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方式为标准进行分类,“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四分法是比较科学的。我国现行的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胁从犯是属于共犯的,但作为胁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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