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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费均与结果挂钩,全部是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结合案件处理结果确定应支付的代理费。不管是半风险代理模式中的风险代理部分还是全风险代理模式,双方视案情需要也可以约定当事人先预付一部分或全部的风险代理费,最后根据案件结果多退少补。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风险代理中律师的风险指的是律师付出劳动有无法获得相应报酬的风险。但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或者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等办案支出,并不属于风险代理范围。法院等第三方收取与诉讼相关的费用,不管是否聘请律师代理,都会发生。而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如果律师不代理,当事人自己处理同样也会发生。这些费用是由当事人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支付的,不在律师风险代理费范围。还有,与案件结果挂钩可能是指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决后的执行结果。到底是与哪个结果挂钩,需要双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般民事案件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但工伤风险代理合同无效。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委托人在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施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赡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本条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工伤赔偿纠纷不得适用风险代理费。工伤保险待遇不能代理风险的主要原因在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对相关程序进行检查和复查;另一方面,它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申请保险赔偿时,应避免第三方的干扰和处理。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申请合法合理的工伤保险待遇。
没有律师愿意,风险代理也要收取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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