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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本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就您逾期履行与**签订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一事致函于您:鉴于:1、您于2011年9月...
保函担保:是指保证人应被保证人书面申请,依据主合同的相关要求,向债权人出具的一定担保金额的书面保证,为被保证人投标、履约、保修、支付工程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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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函是对债权起担保作用的合同,根据担保函的约定,当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需要履行债务或者对债务人的行为承担责任。担保函中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是指律师接受客户的委托就有关事实或法律问题进行披露、评价,进而提出要求以达到一定效果而制作、发送的专业法律文书。律师用律师函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其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它的本质是一种委托代理进行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不可以起诉。
个人签发担保函的,证明签署人自愿为某项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义务时,需要按担保函的内容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担保责任的承担有如下情形: 1、作为一般保证担保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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