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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拖欠工资的损失赔偿

2021-11-15
所谓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支付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对这个正当理由也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说单位可以随便找借口拖欠工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在一个月内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报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也有用人单位遇到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当然也不是无故拖欠。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无故拖欠。

相关法规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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