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劝人自首,应当认定为立功。 1、规劝他人投案的结果是让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主动投案,这不仅节约了司法的诉讼资源,减少为抓捕所要付出的人力、物力...
一、规劝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具体规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解释》第五条规定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不问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悔过程度,只考虑结果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即可认定作出了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行为,并达到立功所要求作出有利于社会或国家的贡献的程度。规劝他人投案行为从产生的作用和效果来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按照刑法“当然解释”的解释方法,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实际产生作用和效果都相对较小的“协助抓捕”行为可以构成立功,那么作用和效果更大的规劝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的行为,更应当可以认定立功。
一、规劝同案犯自首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立功作出了具体规定,规定立功有五种情形,即揭发他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阻止他人犯罪、有其他突出表现。从表面上看,规劝同案犯自首不属于上述情形中的任何一种。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的情形看,如果“按照司法机关 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的”可认定为协助抓捕,那么亲自将同案犯带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与约至指定地点让公案机关抓捕的效果是一样的,且让同案犯主动投案,大大减少了公安机关的抓捕成本,而且有利于国家刑罚权的及时行使。从该行为的直接作用和社会效果上看,都明显超过了协助抓捕行为的作用,故应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视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二、将规劝同案犯自首认定为立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 刑事责任相适应。”据此,在认定所犯罪行轻重和应负的刑事责任大小时,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大小。该犯罪分子在取保候审期间,在司法机关没有安排的情况下,主动规劝并带领其他同案犯投案自首具有积极的社会价值,符合立功的司法本意,应当予以肯定和鼓励。另外对同案犯来说,其在被劝说投案后也获得了争取自首的机会,从某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矛盾的对立面;且被告人规劝他人投案自首,说明其犯罪后能够积极悔罪,主动恶性减少,在量刑上应当给予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1、对于成功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犯罪分子,是可以算作立功行为的。 2、《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09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2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